永委人才〔2021〕7號
中共永春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
關于印發《永春縣院士(專家)工作站、
特級人才創新實驗室、學會服務站、科技小院等平臺建設配套補助辦法》的通知
各鄉鎮黨委,縣直有關單位:
《永春縣院士(專家)工作站、特級人才創新實驗室、學會服務站、科技小院等平臺建設配套補助辦法》,已經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通過,現印發給你們,請認真抓好落實。
中共永春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
2021年11月24日
永春縣院士(專家)工作站、
特級人才創新實驗室、學會服務站、科技小院等平臺建設配套補助辦法
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“港灣計劃”,加大柔性引才力度,助力創新驅動發展。根據《泉州市院士(專家)工作站建設管理規定》(泉委人才〔2020〕8號)、《泉州市特級人才創新實驗室建設管理規定(試行)》(泉委人才〔2021〕3號)、《泉州市“科創中國”學會服務站建設管理辦法(試行)》(泉科協〔2021〕31號)、《中國農技協福建科技小院建設管理指導意見》(閩農技協發〔2020〕7號)、《永春縣高層次人才工作生活待遇暫行規定的通知》(永委發〔2017〕21號)等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給予經市級認定的院士工作站配套補助資金總額為75萬元;專家工作站配套補助資金總額為15萬元。分三期撥付:第一期撥付配套補助資金總額的40%,于工作站認定后撥付;第二期撥付配套補助資金總額的30%,于工作站中期考核合格后撥付;第三期撥付配套補助資金總額的30%,于工作站成效成果考核驗收合格后撥付。
第三條 給予經市級認定的院士示范工作站每家獎補資金7.5萬元、專家示范工作站每家獎補資金5萬元,于評審認定后一次性撥付。
第四條 給予經市級認定的特級人才創新實驗室的配套補助資金總額為40萬元,分三期撥付:第一期撥付配套補助資金總額的40%,于創新實驗室認定后撥付;第二期撥付配套補助資金總額的30%,于創新實驗室中期考核合格撥付;第三期撥付配套補助資金總額的30%,于創新實驗室成效成果考核驗收合格后撥付。
第五條 給予經市級認定的特級人才示范創新實驗室每家獎補資金7.5萬元,于評審認定后一次性撥付。
第六條 與國家級學會共建的服務站,由市科協推薦參評省科協學會服務站;經省科協認定后,給予每個服務站15萬元配套補助資金,按照4:4:2比例分三年撥付,即:建站考核合格撥付6萬元、中期考核合格撥付6萬元、績效考核合格撥付3萬元。
第七條 與省級學會共建的服務站,由市科協推薦參評省科協學會服務站;經省科協認定后,給予每個服務站7.5萬元配套補助資金,按照4:4:2比例分三年撥付,即:建站考核合格撥付3萬元、中期考核合格撥付3萬元、績效考核合格撥付1.5萬元。
第八條 與國家級、省級學會共建的服務站,經市科協認定后并推薦參評省科協學會服務站,未經省科協認定的,給予每個服務站2.5萬元的一次性補助。
第九條 經省、市科協認定的科技小院,給予省、市補助資金總額的50%配套補助,在上級補助資金到位后撥付。
第十條 配套補助資金按“就高從優不重復”原則執行,從縣財政或縣人才發展專項基金列支。
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,之前發布的,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,以本辦法為準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永春縣委人才辦、永春縣科協負責解釋。